按照《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》滑政办[2016]107号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7座及以下乘用车; (二)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、应急报警装置; (三)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,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; (四)本地牌照,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; (五)车辆价格高于巡游车的1.5倍,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,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。 第十三条 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,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,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,发放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。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1以上,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; (二)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吸毒记录,无饮酒后驾驶记录,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; (三)无暴力犯罪记录; (四)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,身心健康,无职业禁忌症。 第十五条 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,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,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,发放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》。 滑县城市客运管理处
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|